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布袋文化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布袋文化」:布袋原屬天然海港,康熙卅四年(一六九五)即有漢人移墾、築塭,為貿易、通商要地,中華民俗、宗教信仰、建築藝術等傳承淵遠,精神生活豐富。早期有「岱江吟詩社、南北管雅集」等,更以地處鹽分地帶,居民保有先民「汗滴落地」斯有穫之勤奮思想與大海開朗之人生觀,沛然蘊成特殊之布袋文化。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宏揚先賢勤儉之創業精神,砥礪刻苦奮發志節,增進新知、研發生產技能、承先啟後、促進布袋文化之建設發展。聚合旅居台北市之布袋同鄉為發揚鄉土文化及中國人不忘本之精神,定期或不定期聚會研究布袋文化。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宏揚先賢勤儉、刻苦之創業精神。二、增益新知研發生產技能。三、協助濱海居民之就學、就業、就醫及急難互助等事宜。四、促進布袋文化建設發展、創造團結、和諧、繁榮之社會。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正式會員:凡凡設籍旅北地區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會員。
二、榮譽會員:凡贊助本會工作而有特殊貢獻及功績者,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提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二分之一通過者,為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己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團體之解散。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本會置理事廿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一、議決會員大會之招開事項。二、審定會員之資格。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或理事長之辭職。五、聘免工作人員。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瑁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及其餘常務理事互推常務理事中各一位為第一副理事長及第二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皆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序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二、審核年度決算。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與常務監事之任期二年,除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外,其餘得連選連任。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及常務監事之任期自招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增設副理事長後,明定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與常務監事之任期。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志工,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 三分之一),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二、會員之除名。三、理事、監事之罷免。四、財產之處分。五、團體之解散。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一條: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持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開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四條:本會經費來源: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一○○元。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元。三、會員捐款。四、基金及其孳息。五、其他收入。
第三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附 註:本章程第一次修改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經過理事會於第六屆會員大會提案審議通過。 |